中银文库
Library

以新时代强军思想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2020.12.31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刘永波

分享到: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分享到我的朋友圈。
   打印文章
随着2021年的来临,关系每个民众的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将开始施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以下称退役人保障法)也将开始施行,这不仅关系到现有5700多万退役军人,还关系到210多万现役军人,以及未来有志从军的爱国青年,可以说,对军人而言,其重要程度和影响力不亚于民法典的施行。
该法的制定和施行是新时代习近平强军思想在依法治军方面的重要成果,是新时代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新纲领,标志着退役军人保障工作迈入新的发展阶段。本文以习近平强军思想为主线对本法进行解读。

01、制定背景及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组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在党的大会报告中专门对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进行专门规定,这在党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上还是首次。

2018年3月,在出席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团全体会议时,习近平指出,组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对于更好为退役军人服务、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具有重要意义,要把好事办好办实。习近平强调,必须做好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工作。该保障的要保障好,该落实的政策必须落实,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的成立是我国退役军人领域的重要里程碑,在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方面迈出了坚实一步,为进一步完善和强化退役军人管理和服务保障奠定了坚实组织机构基础。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组建之前,退役军人的保障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不同部门负责,存在“多龙治水”的局面,相关政策规定不够系统,整体功能释放不足,客观上需要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法律。在此背景下,2018年4月退役军人事务部组建伊始就启动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立法工作。

经过2年的精心准备,2020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初次审议后,于6月22日至7月21日期间通过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中国人大网共收到132845位网民提出的820689条意见,此外,还收到群众书面来信20723封[1]。退役军人事务部和军队有关部门也收到了一些关于修改完善草案的群众来信。法律草案在修改过程中认真考虑并充分吸收了社会公众的意见。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退役人保障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制定和施行意义重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必然要求[1],为实现新时代“中国梦”“强军梦”打下坚实的思想和制度基础。
2、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系统构建退役军人保障制度体系的有力支撑。退役军人保障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保障退役军人权益,确立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四梁八柱,为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有利于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行稳致远。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从2020年到2035年,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包括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我国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立法同样是国家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起到重要法治骨干支撑作用。
3、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客观需要。2018年退役军人事务部组建之初,尚未制定其适用的专门法律,退役军人保障法成为退役军人事务部服务退役军人和行使相关保障管理职能的基本法。
4、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退役军人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退役军人保障法突出大保障的定位,统筹保障、服务和管理,有利于在新时代运用法治手段和法治方式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对广大退役军人,该法的意义在于:
1、在建立退役军人事务部基础上,有了专门的权益保障法,系统解决了退役军人的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住房、医疗、养老、抚恤优待等问题。
2、解决了政府部门的退役军人保障职能分散、效率不高的问题,过去由多个部门并行服务保障退役军人的情形将成为历史,有利于有效化解退役军人安置和保障中的突出矛盾。
3、退役军人寻求保障服务将变得极其容易。据统计,截至目前,退役军人事务部已组建3200多个县级以上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从国家到村(社区)共建成六级服务中心(站)64万多个[2]。这些遍布城乡的服务机构和站点将依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全面保障退役军人这个特殊群体的需要。

02、退役军人保障法的鲜明特色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郑重强调:“军队是要准备打仗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坚持战斗力标准,向能打仗、打胜仗聚焦。”退役军人保障法虽然是针对退役军人的专门立法,但通篇突出了对退役军人的保障和优先保障参战军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具体包括:

1、突出保障
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修订过程中主要完善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体现保障法的特色,二是加大保障法的力度,三是具体化一些保障措施[1]。最终通过的退役军人保障法总则第一条明确“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在整部法律10章85条中,共38处强调了“保障”,充分彰显了退役军人保障法保障退役军人权益的定位和立法目的。

2、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优先
退役军人保障法在7个条款中强调了对参战退役军人的优先保障,在4个条款中特别强调了对残疾退役军人的优抚优待。对参战参试、残疾退役军人予以优待,让军人安心军营、建功立业,是“能打仗、打胜仗”的强军思想在退役军人保障立法工作中的延续。具体包括:一是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第一章第五条);二是专门规定了供养安置方式,以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三是参战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对其随迁子女转学、入学优先保障(第三章第二十九条),参战退役军人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编入地方志(第七章第六十三条);四是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第三章第二十八条);五是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第五章第四十条);六是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第六章第五十二条);七是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第六章第五十六条);八是国家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第七章第六十四条)。

3、构建统一、全面、系统的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
退役军人保障法构建了全面系统的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包括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到省级、县级以上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再到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点组成的由上到下的主轴保障系统,由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组成的辅助保障系统,辅助保障系统机关各司其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做好退役军人工作,具体结构示意如下:



注:本图为参考示意图,仅代表个人观点


除建立统一的退役军人保障机构外,退役军人保障法还确立了在信息化系统中为退役军人统一建档立卡、全国统一制发和统一编号的退役军人优待证,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优待。



03、重点制度与条款详解
统一的退役军人保障服务机构、统一的信息化建设、统一的优待证,为退役军人的全国性服务保障夯实了硬件和软件基础。

1、确立了退役军人保障服务的基本原则
退役军人保障法总则中规定了以下几个基本原则,包括:
(1)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以人为本是“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这一立法目的的内在要求;分类保障体现在对军官、军士、义务兵的不同安置和保障方式中,军人在服现役期间的贡献和所获荣誉不同,在退役后的保障方式和待遇也有区别,符合我军传统和国际惯例。服务优先和依法管理原则强调了以保障和服务退役军人为中心的宗旨,依法管理则是为更好的提供保障。
(2)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是行使政府职能的基本原则,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也应坚持该原则。
(3)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将退役后的安置、服务保障与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是党和国家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传统做法,也是世界各国军队的基本共识和重要经验。退役军人保障法予以明确规范,确立国防贡献越大、退役安置和服务保障越好的鲜明导向,这既有利于在退役军人群体内部显示出保障原则的公平公正性,也能激励广大官兵。
(4)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特别优待参战退役军人一是为了激励现役军人心无旁骛为国建功立业,二是为了保证为国为民负重前行的军人无后顾之忧,这一原则在分章中有详细体现。

以上四个述原则在分章中均有充分体现。分章中还规定了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即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还可以享有医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特殊优待。

2、计划性移交安置与指令性移交安置退役军人相结合
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委会政治工作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保障法确立的计划性移交安置制度,成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重要依据。

在计划性移交安置基础上,对伤病残退役军人,国家建立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不受年度计划限制,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

计划性移交安置与指令性移交安置相结合,既能保证年度移交安置任务的完成,也能满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紧迫需要,也是为“能打仗、打胜仗”战略服务的必然要求。

3、明确规定移交接收中普遍性问题的处理方式和管辖问题
针对退役军人移交安置中存在军地协调、档案、户口、社保关系及资金转移等普遍性问题,退役军人保障法做出统一规定,包括移交接收过程中由军队出具退役证明,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主管部门发放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的退役军人优待证。退役军人主管部门接收保管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由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退役军人保障法确定了基本的管辖原则,移交安置中,发生与退役军人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退役军人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管辖原则的确立,避免了军地互相扯皮推诿,也为管辖争议提供了解决依据。

4、在具体退役安置中贯彻分类保障原则
退役军人保障法对退役军官、军士、义务兵实行分类安置,其中,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安置。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安置。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安置。在分类保障基础上,以转业方式安置退役军官、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退役军士、义务兵时,要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即服现役期间贡献越大,安置越优。

5、增设了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安置方式,退役军官的自主择业安置方式将成为历史
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以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退休、转业、复员、自主择业、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退役军人保障法增设了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安置方式,即符合条件的退役军官、军士,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方式的具体条件将有待后续实施细则或相关规定予以明确。

对于自主择业退役军官的保障问题,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退役军人保障法施行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退役安置一章中规定的安置方式中并未规定退役军官的自主择业安置方式,且专条规定了现有自主择业退役军官的保障衔接问题,自主择业这种安置方式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成为历史。但是,已经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30多万退役军官,可以继续按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相关规定享受待遇保障。

6、设定了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在安置退役军人中的法定义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是接收安置转业军人的主要机构,为此,退役军人保障法在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设定了强制性义务,包括: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移交接收计划安置退役军人的,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
(2)以转业方式安置的军官、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
(3)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4)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
(5)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
(6)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

7、规定了退役军官、军士的配偶、子女的随调随迁
退役军人的配偶随调、子女入学转学问题是个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退役军人保障法此次将该问题写入法律,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和关爱,是以人为本原则的贯彻落实。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该规定将成为退役军官、军士解决配偶调动和就业、子女入学转学的重要保障。

8、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
退役军人保障法适应新时代,规定了有特色、精细化、针对性强的教育培训体系,保证退役军人退役不退步、转业有专长,具体包括:
(1)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这是避免退役军人失业并实现高质量就业的前提。
(2)将教育培训前移至军人退役前的现役阶段,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结合,包括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培训等非学历继续教育。将退役军人的培训贯穿职业生涯始终,有针对性开展前置技能培训与获得社会普遍认可的学历教育培训,有利于帮助退役军人提升就业竞争力,尽快适应社会。
(3)学历教育方面,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统筹安排,可以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单考计划、单独招生将为有升造学习意愿的退役军人开辟一条行之有效的求学通道。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4)为退役军人提供免费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即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就业需求组织退役军人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推荐就业。其中,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就业创业的,还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
(5)对入伍前已被录取保留入学资格、和已入学保留学籍的普通高校大学生军人,退役后两年内入学或复学的,可以转专业,达到报考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报考研究生的优惠政策,有待相关部门出台具体规定。
(6)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将成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体系的重要依托。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将主要采取社会化合作方式开展。可以预见,符合条件且通过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检查和考核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将在退役军人技能培训方面获得较大的市场,并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也有望成为教育培训市场的蓝海。

9、建立退役军人就业保障体系
为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退役军人保障法制定了从上到下、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就业保障体系,包括: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2)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3)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适当放宽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
(4)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5)特定岗位定向或优先招录退役军人,包括: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鼓励退役军人参加稳边固边等边疆建设工作。
(6)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7)鼓励残疾退役军人就业并给予优惠。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10、在社会保险方面对退役军人特别优待
在社会保险方面,退役军人保障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设定了对退役军人的优待:
(1)安置时,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这将为退役军人在退役后再就业前提供一个有基本保障的过渡期,让其安心接受教育或找工作,助力顺利完成身份置换。
(3)将服现役视同工作,并体现在工龄计算和社保缴费期限中。包括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将服现役期间纳入社保缴费期限,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服现役期间视同缴费期限,将减少退役军人再就业的社保缴费期或增加其退休时的退休待遇。

11、提供优惠条件鼓励退役军人创业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为鼓励退役军人创业,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了以下保障措施和优待: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在已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地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2)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
(3)退役军人创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12、对退役军人实行住房优待
退役后的住房安置一直是广大退役军人牵挂的问题,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退役军人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因住房问题涉及千家万户,利用好现有的经济适用房、自住型商品房、两限房、共有产权房、公租房政策,结合军队的统建房政策,相信这个问题会得到妥善解决,“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的方式有待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相关部门出台细化实施方案。

13、加强医疗、养老、助残方面的抚恤优待
退役军人保障法加强对退役军人在医疗、养老、助残抚恤方面的优待,包括:
(1)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3)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
(4)残疾退役军人依法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并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14、尊崇并高度保障退役军人荣誉
荣誉是军人的第二生命,为尊崇并保障退役军人荣誉,退役军人保障法从以下几方面充分保证退役军人荣誉:
(1)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
(2)退役军人安置地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军人时举行迎接仪式。
(3)地方人民政府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4)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
(5)加强对退役军人先进事迹的宣传,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文艺作品等方式,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和退役军人敬业奉献精神。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将本行政区域内参战退役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
(7)统筹规划烈士纪念设施建设,通过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祭扫纪念活动等多种形式,弘扬英雄烈士精神。
(8)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去世后,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具体条件有待后续出台的规定或细则予以明确。

15、建立退役军人权益救济机制
有权利必有救济,为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了以下权益救济措施: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
(2)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依法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等必要的帮助。即将退役军人列入法律援助对象,由司法局法律援助部门提供帮助,具体形式有待进一步细化。
(3)有权检举、控告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违反退役军人保障法的行为。
(4)退役军人对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6、为消除城乡和地区差异奠定法制基础
一直以来,同为军人,却因来源于城市或农村、以及不同的地区,退役后的保障和待遇有较大差异,经济发达的地区优于经济落后地区,城市优于农村,造成了退役军人待遇事实上的不平等和心理上的不平衡。为解决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和不公平,让共和国的军人服现役时平等,退役时享有同等待遇,退役军人保障法设定了两个制度:
(1)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在支出最多的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领域,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资金,将有效的化解退役军人在退役金、培训费和抚恤优待金方面的城乡差别、地区差别。特别是在减轻山东、河南等兵源大省财政压力方面将成效显著。
(2)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逐步消除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缩小地区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该规定为消除退役军人待遇的城乡差异、缩小地区差别留下了巨大的法制空间。可以相信,未来退役军人不分城乡和地区享有同等待遇将不再是梦想。

17、确立了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在退役军人保障立法中的地位
退役军人保障法将结束退役军人事务中“法出多门”的局面,并确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立法权,以下几方面事务,均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
(1)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
(2)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由中央军委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等部门规定。
(3)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的安置管理问题。
(4)退役军人保障法施行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问题。

04、结语
退役军人保障法作为建国以来专门针对退役军人的保障法,从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等多个方面对退役军人予以优待保障,实现了“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这一立法目的,更是对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习近平强军思想的有力回应。该法的施行必将为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让现役军人自豪地建功军营,让退役军人有尊严地安享保障。新的一年,随着退役军人保障法的施行,广大退役军人有理由相信将会有更多惠及退役军人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和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增进幸福感、获得感和荣誉感。对退役军人提供全方位的保障,也让退役军人保障法成为一部有温度的法律,给这个寒冬增添了一股暖流。

[1]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答记者提问。
[2] 退役军人事务部官网,聚力推进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三个体系”建设——专访退役军人事务部部长孙绍骋,时间:2020年11月30日,来源:新华社。


分享到: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分享到我的朋友圈。

上一篇: 已经是第一篇了

下一篇: 已经是最后一篇了

推荐文章

  • 新《公司法》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在追加被执行人案件中适用的商榷
  • 离婚财产分割之房产分割实务分析
  • 新《公司法》解读——注册资本实缴制分析及应对
  • 中银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享——陈XX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中银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享——张某诉安徽一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相关律师

  • 刘永波

    liuyongbo@zhongyinlawyer.com

    -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