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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无过错解除,不用支付双倍工资和补偿金的情形

2017.11.17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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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大部分劳动者、企业hr都知道不签劳动合同、无过错解除,用工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和补偿金,这里的用工单位不仅是公司,还有个体工商户。下面就说说这种情况下的特例:

2017年9月份,笔者接到两个劳动关系案件,涉及的情况都有未签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但戏剧性的是一个案件笔者代理的是劳动者,另一个案件笔者代理的是用工单位,两个案件均涉及未签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或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更戏剧的是,两个对立的案件最后都取得了胜利。原因就是全职与兼职的区别,也就是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用工形式若被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可以不跟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终止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如何认定,笔者结合自己代理的案件谈一谈。

案情

陈晓(化名)在足浴店做技师,每天无固定上下班时间,只要有顾客来就要上岗,每月休两天。工资为无底薪+提成,发放工资的方式为微信支付,每月4号发放。但陈晓不遵守这些纪律,想休就休,想什么时候拿工资就什么时候拿工资,用工单位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管理人性化,就默认了陈晓的做法。后因陈晓服务态度差,被客人投诉,被用工单位辞退。陈晓被辞退后,向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仲裁委提起了仲裁,要求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

分析

一、报酬结算支付周期短,未超过15日。从财务人员微信支付给陈晓的截图上看,支付周期低于10日。因为只要陈晓要求支付工资,财务人员就会给其支付报酬。

二、未约定试用期。

三、上班时间不固定,按小时计算报酬。足浴店员工的工资按小时计算报酬,多劳多得。陈晓的上班时间不固定,想来就来想走就走。

四、平均每日工作时间未超过四小时。足浴店员工是以小时计算报酬,结合足浴店里的《项目、收费提成表》,员工平均每小时的报酬为34.28元。结合陈晓的日平均工资,得出每日工作时间为3.67个小时。

五、陈晓的报酬与支付方式。根据财务人员微信支付给陈晓报酬的截图上看,每月平均工资3767元。至于陈晓提出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左右,与事实不符。支付方式是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

六、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七、不签劳动合同,不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同时不签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因为陈晓多次辞职,并且我方也已答应。但陈晓又会继续来上岗。这种反复的举动是导致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本原因。

《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结语

笔者在和用工单位的面谈时,了解到用工单位认为陈晓不是全职,原因是他可以随时上下班、随时休假而不需要经过用工单位同意。这种观点具有片面性,从上述案情分析部分可以看出,非全日用工表现为无试用期、以小时计酬为主、平均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以上条件都应满足,否则就可能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不签劳动合同、无过错辞退就应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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