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旅生涯法律护航》系列之二
2018.01.19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索维华
学生入伍的优待金由谁负责落实?
问:我是在大学读书期间入伍当兵的,入伍前就是城镇户口。到了部队后,我们学校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没有给我发放任何优待金,而是让我在原籍申请优待。当我家人找到我入学前所在地(原籍)的民政部门时,相关负责人却说在校大学生义务兵不享有优待金。请问:在校大学生保留学籍期间有无优待金?
索律师答:我国《兵役法》第58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一规定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与过去有所不同的是,只要是义务兵,不论从农村还是从城市入伍,其家属普遍都应当享受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的优待,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最低标准,不能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优待金的统筹范围不再局限于乡镇一级,而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所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城市入伍(包括入伍的城镇户籍在校大学生)的义务兵应当享有优待金。同时,2002年9月10日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可见,你的优待金发放和落实应当由你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建议你据此与入学前原籍户口所在地的人武部门联系,并请他们协调当地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落实你的优待金待遇。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事宜应如何办理?
问:我是一名应届大学毕业生,经反复考虑并同家人商量后,决定在工作之前去部队锻炼2年。通过咨询有过参军经历的学长得知,国家对大学生参军入伍的,有返还在校读书期间学费的政策。请问:如果我今年9月份报名参军的话,我该如何申请学费补偿?
索律师答: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原总参谋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有关规定,高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1)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2)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4)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此外,该办法还明确,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还应同时将偿还贷款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家居农村的中级士官如何维护土地征用补偿权益
问:我是武警某中队的一名上士。自2006年以来,我入伍前所在的村里和家中的耕地因县政府规划需要,陆续被地方有关部门征收。前段时间,村里给其他村民分发征收补偿款项时,我父母被告知因我在部队转了士官,户口已不在村里,故我不能享受相关补偿待遇。请问:为啥没有我的份,村里的做法对吗?
索律师答: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据此,你本人能否享受因土地征用而给予的经济补偿,直接取决于有关部门征收这一事实发生时,你自己是否拥有或占有土地。
依据2011年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3条第3款“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和2010年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16条:“士兵军衔按照军衔等级分为:(二)中级士官:四级军士长、上士”之规定,上士属于中级士官,不符合保留土地、承包地的条件。因此,在你晋升为上士之后,你入伍之前所保留的土地和承包地则应当归还集体所有或退还给发包人。在此情况下,则当然不享受土地被征用而给予的经济补偿待遇。但由于你来信并没有说明你何时由初级士官晋升为中级士官,因而能否享受征用经济补偿待遇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你村和家里土地被征用的时间发生在你晋升为上士之前,作为义务兵或初级士官,你个人的承包土地、自留地只要在依法应当保留期间,村里就应当给你发放相应的土地补偿金,那种认为家居农村的士官一律不再享有任何土地征用经济补偿的做法是不符合法规规定的。
部队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哪些规定
问:我是一名武警现役干部,目前为副团级别,家属孩子随军跟我来到首都北京后,一直住在部队分的小两居公寓房内。对于现在的生活,我和家人都已经十分满足了,唯一缺憾就是没有一套真正属于自己的房子。请问: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有什么条件?购买之后的房子能上市交易吗?
索律师答:根据总后勤部于1999年12月16日发布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一)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二)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三)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工龄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工;(四)居住在公寓区,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第32条规定,军队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购房顺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的人员,应当及时退出现住用的军产住房。第34条规定,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产权手续的办理,按照建设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售房单位集中到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所购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入制度,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2016年《武警部队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在职干部主要住用公寓住房,公寓住房不能保障的,可以按规定住用现有住房(产权属于武警部队、由个人租住、可以出售的家属住房);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房改房;部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重点保障达到服役最高年龄三年以内的正团职(含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干部。申请分房干部原则上只限分配与本人职级相应的面积标准住房。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按照上述规定,你目前还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同时根据规定,待你符合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在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也就是可以上市交易,但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以及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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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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