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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扬军威、保权益

2021.06.21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刘永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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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依法治军进程中的又一里程碑事件,对保障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对保障法的亮点和重点作以下解读和梳理。

一、保障法强化保护军人的地位和荣誉,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1、庄严宣示军人地位高尚

保障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之后第二部以权益保障为主题的军事法律,回应聚焦备战打仗、满足官兵诉求的时代要求,从军人地位、荣誉、精神、物质保障等方面,强化军人地位和权益,激励广大官兵安心服役、建功军营。保障法在总则和“军人地位”专章中规定了军人地位,包括:军人是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军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武装力量基本成员;军人是人民子弟兵;军人是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的坚强力量;军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军队实行官兵一致,军人之间在政治和人格上一律平等;国家为军人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等。可以说,军人是与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最坚强的力量,是战时与和平时期保卫中国的钢铁长城,这样的法律定位是对军人在新时代发挥的重要作用和现实地位在法律上的有力彰显。

2、军人荣誉不可侵犯,全社会给予全面保护

荣誉是军人的第二生命,响应军队和军人对荣誉的现实需求,保障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将军人荣誉明确定义为一种精神力量,即“军人荣誉是国家、社会对军人献身国防和军队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褒扬和激励,是鼓舞军人士气、提升军队战斗力的精神力量”。

为保护军人荣誉,保障法设立“荣誉维护”专章,从军队、国家、社会、学校、媒体宣传、礼遇等多方面、多角度保护军人荣誉,包括:军队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强化军人的荣誉意识;国家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奖励激励和保障措施,培育军人的职业使命感、自豪感和荣誉感,激发军人建功立业、报效国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全社会应当学习中国人民解放军光荣历史,宣传军人功绩和牺牲奉献精神;各级各类学校设置的国防教育课程中,应当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光荣历史、军人英雄模范事迹等内容;国家建立健全军人荣誉体系,通过授予勋章、荣誉称号和记功、嘉奖、表彰、颁发纪念章等方式,表彰成绩突出的军人;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按战时高于平时的原则享受相应礼遇和待遇;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和执行作战任务的军人的姓名和功绩,按照规定载入功勋簿、荣誉册、地方志等史志等;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和军队各级有关机关,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军人的先进典型和英勇事迹等。

在礼遇方面,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尊敬、铭记、礼遇为国家、人民、民族牺牲的军人的遗属;国家建立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供公众瞻仰;推进军人公墓建设,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去世后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国家建立军人礼遇仪式制度;在公民入伍、军人退出现役等时机举行相应仪式;在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安葬等场合举行悼念仪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节日和纪念日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军队单位、军人家庭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等活动,在举行重要庆典、纪念活动时邀请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代表参加;地方人民政府为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家庭悬挂光荣牌;军人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给其家庭送喜报,并做好宣传。

3、严惩侵害军人名誉和荣誉的行为

保障法特别强调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军人获得的荣誉由其终身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侮辱、诽谤军人的名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

对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诋毁、贬损军人荣誉,侮辱、诽谤军人名誉,或者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的行为,由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信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严重侵害军人荣誉和名誉的行为,人民检察院还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保障法对军人名誉和荣誉的特别保护,将有力扼制“辣笔小球”污辱卫国戍边英雄官兵、黄继光烈士、邱少云烈士名誉受辱等类似案件的发生,形成崇尚军人、拥军优属的优良社会风气。

二、保障法在强化保护荣誉基础上,细化对军人物质利益、生活待遇的保障

1、以军人家庭为单位给予军人及其家庭成员充分保障

在保障对象上,保障法首次明确规定以军人家庭为单位的军人待遇保障制度,保障军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

以军人家庭为单位的保障体现在以下若干具体保障措施上,包括:

在休假方面,军人享有年休假、探亲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假或者未休满假的,给予经济补偿。军人配偶、子女与军人两地分居的,可以前往军人所在部队探亲。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假期并保障相应的薪酬待遇,不得因其享受探亲假期而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探亲路费,由军人所在部队保障。

在婚姻方面,保障法重申保护军人婚姻。

在户籍方面,军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办理随军落户;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父母可以按照规定办理随子女落户。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其子女可以选择父母中的一方随军落户。 军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办理随军落户;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父母可以按照规定办理随子女落户。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其子女可以选择父母中的一方随军落户。在随军落户方面,明确规定军人服现役所在地发生变动的,已随军的家属可以随迁落户,或者选择将户口迁至军人、军人配偶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军人父母、军人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可以享受服现役所在地户籍人口在教育、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权益。

在就业安置方面,保障法特别规定保障军人配偶就业安置权益。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接收军人配偶就业安置的义务。军人配偶随军前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优先协助就业。优先安排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就业。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可以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国家鼓励和扶持军人配偶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军人配偶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在子女教育待遇上,保障法规定国家对军人子女予以教育优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军人子女提供当地优质教育资源,创造接受良好教育的条件。军人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可以在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享受录取等方面的优待。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录取;烈士子女享受加分等优待。烈士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有关费用免除等学生资助政策。国家鼓励和扶持具备条件的民办学校,为军人子女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提供教育优待。

在养老方面,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在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集中供养、住院治疗、短期疗养的,享受优先、优惠待遇;申请到公办养老机构养老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在旅游、公交方面,保障法规定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享受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以及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与其随同出行的家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享受优先购票、优先乘车(船、机)等服务,残疾军人享受票价优惠。

建立军人困难家庭帮扶救助制度。保障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单位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军人家庭,给予救助和慰问。 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单位对在未成年子女入学入托、老年人养老等方面遇到困难的军人家庭,给予必要的帮扶。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困难军人家庭提供援助服务。

在其他方面,保障法规定军人家属凭有关部门制发的证件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待保障。这为后续的优待保障留下了制度空间。

2、保障法细化了对军人的保障措施

保障法规定从优保障执行作战任务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工作的军人。

在具体措施上,从工资、住房、医疗、保险、培训教育、养老等多个方面,细化了保障措施。包括:

在工资方面,明确规定建立军人工资待遇正常增长机制,确立了军人涨工资的法定机制。另外,保障法还规定建立相比地方独立的、特色鲜明、具有比较优势的军人工资待遇制度。军官和军士实行工资制度,义务兵实行供给制生活待遇制度。军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该规定为深化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提升现役军人工资待遇留下了重要的制度空间,这是给广大官兵最实惠的礼包。

在住房待遇方面,实行分层保障,采取军队保障、政府保障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军人住房待遇。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享受军队公寓住房或者安置住房保障。建立健全军人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住房补贴制度。军人符合规定条件购买住房的,国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在医疗方面, 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医疗和疾病预防、疗养、康复等待遇。军人在地方医疗机构就医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军队保障。

在社会保险方面,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军人保险制度,国家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军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专属保险产品。

在教育培训方面,保障法规定建立健全军人教育培训体系,保障军人的受教育权利,组织和支持军人参加专业和文化学习培训。

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3、建立军人死亡、伤残特别抚恤制度

国家实行军人死亡抚恤制度。军人死亡后被评定为烈士的,国家向烈士遗属颁发烈士证书,保障烈士遗属享受规定的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和其他待遇。军人因公牺牲、病故的,国家向其遗属颁发证书,保障其遗属享受规定的抚恤金和其他待遇。

国家实行军人残疾抚恤制度。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并颁发证件,享受残疾抚恤金和其他待遇,符合规定条件的以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

国家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予以住房优待。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或者居住农村且住房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优先解决。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医疗优待。国家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为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的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

保障法确立的以军人家庭为单位的待遇保障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军事立法上的重要体现,充分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保障法的实施将使“一人参军,全家光荣”深入人心。

三、设立军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引入法律援助制度

为保障军人权益,保障法特别规定了军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制度。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针对侵害军人荣誉、名誉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军人有效履行职责使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案件提起公益诉讼。这是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后,专门针对军人权益保护设立的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彰显了国家对军人权益的特别保护。

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和军队单位提出申诉、控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立案、审理和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保障法还规定,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维护合法权益遇到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优先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优先提供司法救助。

四、在组织和经费上提供保障

为落实军人权益保障,保障法规了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列入预算。

结语

保障法对军人地位和荣誉的定位和保护,必将让军人成为全社会最尊崇的职业、新时代可以“扬名声,显父母”的高尚职业,让全社会认同军人过去和现在都是“最可爱的人”,这也将进一步激励广大有志青年踊跃参军、建功军营。

在中国共产党喜迎百年华诞之际,保障法的通过和实施,体现了党、国家、全社会对人民军队的厚爱,对于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世界一流人民军队,也将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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