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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增加涤除公示制度解读 --以合意型法定代表人涤除为例

2024.09.09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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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代表人涤除案件 法定代表人涤除是指法定代表人向公司提出辞任,但公司迟迟不选举新的法定代表人,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自行通过工商登记机关自行变更,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将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信息予以涂销,该身份消除后,对公司后续发生的行为不再因该身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可以分为合意型法定代表人及非合意型法定代表人,区分标准在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达成委托合意。对于非合意型法定代表人,也即冒名法定代表人,市场监管总局已于2019年06月28日出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给予被冒名法定代表人救济途径,故非合意型法定代表人并不在本文探讨范围之内。 新《公司法》施行前,学界及司法实践中关于合意型法定代表人涤除案件观点并不统一:否定说认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行为,法院不便过多参与,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肯定说认为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属于委托关系,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关系,这也是支持涤除合意型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基础。新《公司法》第十条施行后,赋予了法定代表人辞任的权利,却未规定关于法定代表人涤除的问题,目前法定代表人涤除案件在审判和执行层面仍留有空白。笔者代理的(2024)京0109民初4445号案件、(2024)京0115民初9632号案件法院分别于2024年7月25日、2024年7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均适用新《公司法》并支持了涤除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从中可以看到法院已经倾向于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支持涤除法定代表人。

二、法定代表人涤除案件的执行问题

过去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定代表人涤除案件的执行程序各地执行结果也并不一致:即便法院判决支持涤除法定代表人,在执行层面仍存在执行不能的情况。例如(2023)沪0109执2407号案件,公司怠于履行(2021)沪0109民初15416号民事判决,未在履行期限内变更法定代表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向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办理涤除法定代表人,市监局答复因无新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协助办理变更事宜。最终,本次执行程序被终结。有些法院通过发出协助执行,工商登记机关予以配合,最终可以成功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例如(2023)陕0114执738号结案通知书,阎良区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司登记机关已将白某娜涤除西安帮建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职务的登记事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定代表人一项内容已被隐藏。

但新《公司法》出台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7月17日出台《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一标四维”登记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措施第20条提出:“启动涤除机制解决“执行难”。因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法定变更义务,人民法院向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等登记信息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配合。将公司被涤除的人员信息替换为“依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涤除”,并将协助涤除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同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23日出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措施第14条提出:“完善协助执行涤除机制。因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公示涤除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等自然人登记(备案)信息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配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征求意见稿增加涤除公示等制度的影响

除上述北京、上海两地外,笔者并未查询到全国其他地区有类似涤除公示制度。但市场监管总局已于2024年7月26日发布《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涤除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登记备案事项的,需要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因公司逾期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登记备案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协助执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涤除信息。”意见稿的出台切实地解决了关于涤除类案件“执行难”的问题,这也意味着在不远的将来涤除案件在执行层面的法律空白得以补充,将不再存在法律障碍,这对于法律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习近平主席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既然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获得了法院关于涤除身份的支持,就应当在执行中予以解决,不能因为法律的空白导致人民群众的利益受损,这样也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的出台最大限度地遵循公平原则、人权保障理念。无论是过去获得涤除判决而未成功执行涤除的案件当事人,还是将来成功获得法院支持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案件当事人,都可以通过将要施行的意见稿涤除其工商登记信息。

四、对于征求意见稿增加涤除公示等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条将适用范围仅限定在公司这一组织形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有涤除需求的不仅仅是公司制企业。例如笔者代理的(2024)津0319民初17914号案件,被告并非公司制企业,而是有限合伙企业,原告诉请涤除亦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而是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登记事项。虽然本办法属于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但是也应当在其他管理办法中对于非公司制企业进行此类规范。例如在(2023)粤0106民初32795号案件中,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某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涤除原告熊某程作为被告广州某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人的登记,原告熊某程予以协助。为使此类判决在执行层面具有明确法律依据,市场监管总局也应当对此类委派代表或其他组织形式的负责人关于涤除登记作出相应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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