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重点变化解读
2021.01.26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刘永波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对比旧规定,本团队律师结合相关实务,对《规定》的重点变化做以下解读。
一 、取消企业名称核准制度,简化企业名称登记流程,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和承诺相结合制度
《规定》取消企业名称核准制,实行自主申报+承诺的制度。根据《规定》第16条,企业可以通过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规定的名称。申请人同时要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充分尊重了企业自主选择企业名称的权利,大大提高开办企业的便利性。
二、取消了名称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制度,统一保留期
《规定》不再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对待,取消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分别保留1年和保留5年的规定。根据《规定》第18条,对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的保留期为2个月。对“先(许可)证后(营业执)照”的企业,即设立企业依法应当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1年。
三、完善企业名称的基本规范
1、进一步规定完善了企业名称的基本要素和构成规范
包括: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其中,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规范汉字组成,删除了旧规定中关于“使用外文名称”的规定。行政区划名称原则上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如果使用市辖区名称时,应当在前面冠以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如“青岛市崂山区”。不得单独使用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应当与所属行政区划名称连用。
特别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企业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企业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2、以列举加兜底方式细化了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要求
《规定》第11条明确列举企业名称中不得有以下情形: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兜底条款进一步明确企业名称不得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根据《规定》第8条,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作为字号,但是前述字词另有含义的除外。
3、规范中字头、全国、国家字头及包含前述字词的企业名称的申请
根据《规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有关管理办法从严审核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的企业名称,且该类企业名称需经国务院批准。 相比旧规定,该类企业名称批准权力统一收归国务院,不再授权其他机关行使。
对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情形,其范围仅限定于行业限定语。
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含有“(中国)”字样。
四、进一步释放企业名称资源,加快企业名称的流转
企业名称资源是个相对有限的资源,但许多退出市场主体的企业名称资源无法释放或释放周期过长。根据旧规定第21条,被撤销或执照被吊销的企业未满3年的,企业注销未满1年的,与该企业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不能申请注册。根据《规定》17条,这类限制将被限定在以下情形:(1)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2)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3)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但是,有投资关系以及受让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企业名称的,不受前述限制。该规定大大提高存量企业名称资源的流转效率。
五、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
《规定》建立了司法与行政并行的争议处理机制。当事人因企业名称发生争议,涉及侵权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调解或裁决。
《规定》第23条还为违规企业设置了以企业信用代码替代企业名称和列入黑名单的特别制度,即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或争议申请的,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相关企业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超过30日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待企业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该制度将有效解决企业名称争议执行难的问题。
为最大限度发挥该制度的功能,笔者建议,相关当事人可以在起诉侵犯其企业名称权的其他企业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行为保全。
六、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
在自主申报基础上,《规定》强化了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登记的监管,包括:
1、事中监管:即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发现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
2、事后监管:(1)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可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2)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3)人民法院或者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规定》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规定》的施行,将有效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提高企业开办便利性、更有利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良好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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