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文库
Library

《野狼disco》的版权之争

2020.02.21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张逸轩/张凯林

分享到: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分享到我的朋友圈。
   打印文章
《野狼disco》作为时下最火的单曲,近日因为版权纠纷被顶到了热搜,引起了广泛的议论。具体情况是,这首歌的伴奏作者是芬兰人,名叫Ihaksi,伴奏曲名《More Sun》,Ihaksi将这首伴奏在2018年2月上传到了Beatstar这个平台。后Ihaksi将《More Sun》版权的独家许可给玛西玛国际公司,玛西玛国际公司认为《野狼disco》制作者董宝石(宝石Gem)侵害了《More Sun》的著作权。

《野狼disco》作为时下最火的单曲,近日因为版权纠纷被顶到了热搜,引起了广泛的议论。具体情况是,这首歌的伴奏作者是芬兰人,名叫Ihaksi,伴奏曲名《More Sun》,Ihaksi将这首伴奏在2018年2月上传到了Beatstar这个平台。后Ihaksi将《More Sun》版权的独家许可给玛西玛国际公司,玛西玛国际公司认为《野狼disco》制作者董宝石(宝石Gem)侵害了《More Sun》的著作权。

一时间,《野狼disco》的抄袭问题在网上引起了热议,《More Sun》曲作者Ihaksi视频发声(后被澄清未经同意用于玛西玛国际公司维权),董宝石也进行澄清,自己是通过Beatstar网站购买unlimited license获得的曲目,并且还有分轨文件,是合法取得,不涉及侵权。似乎经董宝石澄清后,是合法购买获得版权,不涉及侵权问题。那么究竟《野狼disco》涉及不涉及抄袭,涉及不涉及侵权问题?

由于笔者对于音乐专业的理解有限,为此特别查阅了网上的信息进行理解,并向自己南京艺术学院流行音乐专业的朋友进行探讨,还参考了Mark Ronson在TED对于1984年Slick Rick & Doug E.Fresh共同创作的La Di Da Di这首歌曲(改编超过500次)的解释以及饶舌、嘻哈风格歌曲的创作过程(为便于理解,参阅此视频https://www.ted.com/talks/mark_ronson_how_sampling_transformed_music),作出如下分析:

一、《野狼disco》是否存在抄袭?

抄袭是一种很严重的侵权行为,是一种恶意把别人的作品私自照抄作为自己的作品去发表。《野狼disco》作为一首大众化的歌曲,是否涉及抄袭自然应当以大众的标准来进行判断。既然董宝石已经说明了作品的伴奏是购买自芬兰作者Ihaksi的,并且没有隐瞒这一事实的存在,所以抄袭这一行为是不存在的。

二、《野狼disco》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

这一问题相对比较复杂,由于说唱侵权案例在我国样本极少。笔者特意观看了Mark Ronson的TED Talk,其中对于嘻哈、饶舌这种采样音乐作了一个比较全面的说明。在说唱界,从别人的音乐中采样,再通过混搭、重新演唱等方式把所采样的音乐重新演绎出来,是说唱类作品的主要制作方式。采样的音乐有可能是知名的交响乐《致爱丽丝》,也有可能是已经过时的80年代的作品,任何作品都可能成为采样音乐里的元素。而这个重新演绎的作品不是东拼西凑的二手货,而是带着制作者的独创性完成的新作品。那么既然是新作品,董宝石署名为自己有何不可呢?

1、《野狼disco》的署名权问题

在《野狼disco》中,董宝石以《More Sun》作为伴奏,在此基础上填词进行二次创作,是否就构成了一个新的音乐著作权,董宝石在署名上均冠以自己宝石Gem的艺名是否合法呢?

首先,必须要分析一般音乐作品著作权。一首完整的歌曲,一般有四者合作完成,词作者、曲作者、编曲者、录音者,词作者和曲作者分别享有词的著作权和曲的著作权,编曲者目前各国通说是不承认享有著作权及相应权利,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曲著作权指的是乐谱,并非通常提及音乐所理解的具有音色、音高的声音。对于具有音色、音高的声音是经由编曲者将乐谱进行表演方式的分配,由录音制作者对于演奏的音乐进行录制,最终变成了大众耳朵里听到的音乐。通常,由于录音制作者会与词、曲作者签约,著作权会被集中在录音制作者处集中行使。

其次,分析原伴奏《More Sun》的著作权,作为一首Beat作品,该曲可能与其他采样音乐一样,采样自其他音乐,如果并非是完整抄袭,那么按照笔者之前所述,已经构成了新作品。同时,Ihaksi在视频中也晒出了自己音乐的工程文件,那么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虽然Ihaksi并没有谱写乐谱,但是其将乐谱对应的内容固定在了音轨之中,音轨中所对应的乐谱就是芬兰作者Ihaksi所拥有的曲著作权。

那么,回归到《野狼disco》,董宝石在这首歌上,显示的是词:宝石Gem,曲:宝石Gem,编曲:Ihaksi。而对于《野狼disco》这首歌,董宝石创作了自己的词、flow(是指说唱者在说唱时通过押韵的编排、停顿的节奏、发音的轻重等技巧,来将歌词演唱变得富有自己的风格),伴奏是沿用的《More Sun》。词的著作权毫无疑问属于董宝石,所以问题就集中在flow能否创造一个新的曲作品,让董宝石成为这个曲的作者,从而署名。网上对此有两种看法,笔者将逐一分析:

1

(1)董宝石的创作没有重新创造一个新的曲作品,所以曲作者应署名为Ihaksi。

经过笔者从普通大众角度去听,和笔者朋友从专业音乐人角度去听,一致认为《野狼disco》的音乐表现与《More Sun》的表现没有实质区别。根据董宝石的描述,《野狼disco》是在《More Sun》的基础上进行创作的,那么问题聚焦在flow是否能够让董宝石拥有《野狼disco》曲著作权。

答案是否定的。打个比喻来说,就比如原作者设计了一辆车,新作者在车上增加了很多附属物,让这辆车看起来有所区别,但是仍不能否认原作者对车的基础贡献。同样的,虽然说唱界与普通音乐有所区别,是先曲后词,但是这并不影响。董宝石是在《More Sun》的基础上进行创作,所创作的内容源于《More Sun》,创作基础是《More Sun》这个作品。而flow是包含了人声旋律(在说唱界认为是主旋律谱写者,即曲作者)。

但是笔者从法律角度来考虑,从上述定义来看,flow只是一种表演者的表现形式,虽然不同的表演者表演效果有区别,所以flow本身如果产生新的作品则需要到达一个很高的高度,让听者认为是两个不同的作品。但是在《野狼disco》中,听后并不能判断出两首曲目具有实质不同,所以《野狼disco》没有实质更改《More Sun》所对应的乐谱内容,曲著作权仍属于Ihaksi,应当署名为Ihaksi。

从另一方面来说,编曲是将乐谱进行有声的呈现,Ihaksi是将采样的音乐通过自己的混搭等步骤编曲从而诞生了《More Sun》,所以Ihaksi在作品《More Sun》中,既是作曲者,又是编曲者,还是录音制作者。

在《野狼disco》中,董宝石是从Beatstar购买了《More Sun》的音轨文件,然后再自己进行二次创作。然而,这个过程中Ihaksi完全没有参与其中,更不可能为更没有为《野狼disco》进行编曲。另外,在Beatstar这个网站上,Ihaksi上传的仅是录音版本,参考网上晒出的可能是董宝石的购买协议,董宝石购买的也只是《More Sun》的录音版本,也就是董宝石购买的主要是录音制品的权利,协议中没有将《More Sun》的改编权授予董宝石,所以无权对曲目予以改编。

2

所以,董宝石对于《野狼disco》署名是完全错误的。《野狼disco》沿用了《More Sun》作为伴奏,并且没有实质更改乐谱内容,故而董宝石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曲作者,曲作者和编曲者均应是Ihaksi。董宝石侵害了其署名权,笔者认为这是较为正确的观点。实际上,笔者的观点也得到了印证,在Ihaksi另外的一个创作曲目Still上,歌曲作者将这种不妥的署名方式进行了修正。

3

(2)董宝石的flow创作了一个新的作品,所以曲作者应是董宝石。

假设董宝石的flow确实创作了一个新的作品,那么是否曲作者署名宝石Gem就是合理的呢?

答案仍然是否定的。同样的,如上所述,《野狼disco》是源于《More Sun》,如果认为flow构成了新的曲目,那么flow采样的样本就是《More Sun》,董宝石创作《野狼disco》则是对《More Sun》的改编行为。构成新作品是因改编而获得了改编作品的曲著作权,从而获得改编作品的署名权。

但是,在构成新作品的情况下,《野狼disco》署名方式仍然是存在问题的,正确的方式应是将曲作者署名为Ihaksi,改编者署名为宝石Gem。董宝石的这种署名方式,会让大众误以为曲目是董宝石创作的,侵害了Ihaksi的署名权。

然而,网上有很多声音认为由于说唱的词曲创作方式与一般音乐不同,所以将说唱视为一种例外。那么,究竟说唱能否成为音乐界例外,让董宝石的以这种署名方式受到法律保护呢?在中国,笔者没能够搜到类似的案例,但是通过上文介绍采样音乐的TED Talk,可以明确看到,演讲者明确提及了La Di Da Di后续的改编采样音乐涉及到了版权问题。

同时,笔者也发现了此前其他嘻哈风英语在美国版权涉诉的问题。在De La Soul vs. The Turtles案件中,De La Soul最终与The Turtles达成庭外和解,为其采样12秒的音乐而支付了170万美元赔偿(https://www.rollingstone.com/politics/politics-lists/songs-on-trial-12-landmark-music-copyright-cases-166396/de-la-soul-vs-the-turtles-1991-61686/)。2018年3月15日Miley Cyrus创作的《We can’t stop》也同样因为采样的版权问题被迫在网上发出涉诉声明。(https://genius.com/a/miley-cyrus-is-facing-a-copyright-lawsuit-over-we-can-t-stop)。在美国司法界,对于采样音乐需要获得样本的版权均已予以认定。Dan Charnas,hip-hop A&R组织的总监曾说过“司法系统正在毁掉hip-hop音乐和文化。hip-hop并非是一种传统音乐的制作,美国的司法系统和联邦法官没有能力去理解这种文化和怎么制作这种音乐”,虽然Dan Charnas表达了高度的不满,但是美国司法界和其他流行音乐界均认为采样的样本是应当得到著作权保护的(https://www.latimes.com/archives/la-xpm-1992-01-01-ca-1136-story.html)。

因此,在说唱、嘻哈风更为盛行的美国,这种行为也许需要得到版权许可。那么在中国,董宝石的这种署名行为,笔者认为也是难以得到法律认可的,可以认为是侵犯了芬兰作者Ihaksi的署名权。

不过,由于署名权在著作权里属于人身权利,是不可转让行使的,玛西玛国际公司不能代替Ihaksi行使,而且Ihaksi似乎没有准备向董宝石进行维权,所以署名权这里虽然构成了侵权,但是目前来说,董宝石不会就此承担责任。笔者还是希望董宝石能够尊重曲原作者的创作,将署名变为原作者。

2、《野狼disco》是否存在超范围使用,构成侵害著作权行为?

在玛西玛国际公司所发《律师函》中,认为董宝石使用了Ihaksi上传的水印版本进行商业演出,超出了授权许可的范围,因而构成了侵权。其中,《律师函》还提及了一个水印版本,而董宝石声称使用水印版本只是因为其听习惯了,所以使用的是该版本。那么,究竟董宝石进行商业演出的行为是否超出许可范围?

4

首先,需要探究的是董宝石究竟获得了哪些版本。从事件的过程中可以发现,董宝石获得了两个版本,一个是带有水印的《More Sun》(曲中含有Ihaksi的声音和其他音效),另一个是不带有水印的《More Sun》。如上所述,董宝石并未购买《More Sun》的曲著作权,实际购买的是录音制品(音轨),那么董宝石行使权利必须基于这录音制品和协议所授予的权利范围行使。实际上,董宝石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其创作是基于所获得的录音制品,在这点上董宝石是不存在问题的。那么究竟是如何导致《律师函》认为董宝石超出协议范围使用了《More Sun》?

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必须回到两个版本上。从网上找到的Ihaksi的声明中来看:

5

在Youtube的网站上Ihaksi明确说明了无水印版本可以用于商业演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是Ihaksi在Youtube进行的贩卖,所涉及的条款是不能够延及至在Beatstar购买《More Sun》的董宝石的。

由于董宝石是在Beatstar购买的unlimited license笔者特意查阅了Beatstar的贩卖方式:

6

可以看见,在Beatstar的购买快速浏览界面上,unlimited license与exclusive rights所显示的都是可以用于营利性演出。但是,从网上晒出的疑似购买协议里来看,上面明确写明了:The licensor here by grants to Licensee a non-exclusive license to use the Master Recording in unlimited non-profit performance, shows, or concerts.可以看见,在表演者权利清晰注明了不可用于营利性演出。那么,这中间快速浏览界面和实际的协议中就有明显矛盾。但是,由于快速浏览界面的图片是由笔者自行截取,并非是当时董宝石购买的真实情况,笔者无法判断是否真有矛盾。如果董宝石能够提出这部分证据,则有机会被认定为实际通过购买行为获得了营利性演出的权利,进而不会被认为是超出许可协议范围进行商业演出,不构成侵权。

那么,基于现有疑似董宝石的购买协议来看,协议已明确禁止了董宝石进行营利性演出的行为,所以无论董宝石使用《More Sun》哪个版本进行商业演出,均已经超出了许可协议的授权范围,构成了侵权。

《野狼disco》作为时下大红大紫的曲目,笔者也甚是喜欢。但是,笔者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深知我国知识产权发展中面临的问题,这也是美国一直诟病我们的问题。所以,笔者不希望更多的好作品因为版权问题卷入法律之争中,希望通过对《野狼disco》版权问题分析,让大家能够更为深刻地意识到我们所存在的不足,将来能够更好地保护我国的音乐产业。


分享到: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分享到我的朋友圈。

上一篇: 已经是第一篇了

下一篇: 已经是最后一篇了

推荐文章

  • 新《公司法》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在追加被执行人案件中适用的商榷
  • 离婚财产分割之房产分割实务分析
  • 新《公司法》解读——注册资本实缴制分析及应对
  • 中银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享——陈XX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中银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享——张某诉安徽一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相关律师

  • 张逸轩

    zhangyixuan@zhongyinlawyer.com

    -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