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旅生涯法律护航》系列之四
2018.07.30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索维华
储蓄卡内定期存款未到期被人冒领系谁之过?
问:我部干部胡某的妻子在菜市场买菜时,钱包不慎丢失,内有银行卡定期储蓄存单和身份证件,因为钱包内都是些零钱,也没太担心。但是随之而来的事情让胡某的妻子大吃一惊,根据手机里的银行短信提示,钱包内银行卡中4000元钱被人从柜台取走,胡某和妻子赶到银行查询,柜员小刘证明,胡某的妻子确有一笔存款被人刚刚取走,金额为4000元,因为取款人身份证、银行卡、密码(胡妻生日)齐全,小刘就给办理了取款手续。胡某和妻子马上报警,警察在调取监控录像后,证明小刘所言属实,但由于鸭舌帽摭挡,无法看清取款人的面目,而银行给出的说法也令胡某和妻子不能接受,银行认为,胡妻应当追究小偷的责任,银行可以配合调查案件,但没有赔偿胡妻损失的义务。请问:储蓄卡内定期存款未到期被人冒领系谁之过?银行在整个案件中有没有过错?
索律师答:《储蓄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储蓄所管理暂行办法》第59条规定:“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时必须认真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并作相应记录,必要时也可向发证机关核对。”可见,银行(包括其储蓄所)工作人员在遇有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时,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如果因审查手续不严,致使存款被他人冒领,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能以储户未及时挂失为由,免除银行不按规定办理的过错责任。我们认为银行在他人冒领你遗失的存折时不认真核对身份证,造成胡妻的存款被人冒领,对此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赔偿你的损失。建议你与存款的银行及其上级机关进行交涉,如交涉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处理。
购买的商品房楼顶漏水应当怎样维权?
案例:2014年我购买了某市五洲国际小区11号楼501户,该小区建成10多年,购买后进行了简单装修就入住了。刚入住就发现房屋内卫生间漏水,当我拆开卫生间的吊顶,发现大片墙顶都被水浸泡,水珠一滴一滴往下掉。当时6楼正在装修,我怀疑是楼上的卫生间漏水导致自己家漏水、墙皮发霉。可是找到楼上业主才发现,6楼卫生间也存在漏水的情况。4楼住户也找到我反映同一个问题。事后,我们曾找过小区负责水电维修的李师傅,但是对方并没有来维修,并解释其在外地没法来修理,建议找物业徐经理。但是徐经理的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问:发现商品房楼顶漏水应当怎样处理?
索律师答:在发现漏水情况后,作为受损方首先应当保护现场,并进行证据固定。例如拍照、录像录音等证据收集。可先找小区物业或社区,让他们给出意见,或者让他们去找楼上的邻居,进行协商修补。
如果协商修补不成,则可采取以下方式,例如邀请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公正。同时对于损失的赔偿范围,建议能请有评估资质的企业,如价格认证中心等,到现场进行评估。有关手续完备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为妥。当然,事情发生后,邻里间能相互体谅,妥善解决问题是最有效的。作为受损方的心情,大家都可以理解,但我们也反对不顾事实,漫天要价,这样往往不利于赔偿问题的解决,同时,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追问:对于漏水造成的损失应当如何索赔?
索律师答:《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的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首先,对于漏水原因需要鉴定,若因房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引起,在保修期内,受损害业主可要求开发商对漏水房屋进行维修,并赔偿业主因此造成的损失。其次,如果楼上业主确因装修或者铺设水管造成楼下住户“受水”,楼上住户应当及时查找漏水原因并进行维修,还应当就其不当行为给楼下住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若房子还在保修期内,又确信不是人为破坏时,不管是受损业主还是楼上邻居业主,都应及时让开发商进行修补处理。当开发商按业主要求派人来修补后,仍未解决漏水问题或者维修不到位,反复两次后,业主可以自行找人进行维修,费用由开发商来出。当开发商不予理会时,受损业主可以到当地质监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将开发商起诉至人民法院。
如果漏水原因确为楼上造成,而邻居不配合或者不及时修补,受损业主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处理,如果邻居不理会法院的判决,受损方可以先自己请施工队进行修补,所花费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再通人民过法院要求楼上邻居进行赔偿。
追问:物业公司对商品房质量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索律师答:《物业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公司发现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时,应当通知行为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行为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的,应当及时报请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如果业主遇到了此类问题,应首先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如果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就应该为受到损失的业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义务,则不承担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范围是大厦和小区的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不包含业主私人所有的设施。因此,房屋维修责任为室内部分由业主负责维修,如房屋损失属于上层业主不当行为所致,应由上层业主负责维修。应该注意的是,如果房屋漏水属于房屋质量问题,那就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责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已经进行了告知的义务,且本身也不属于质量问题,那么物业公司就依法履行了自己的管理义务,需要做的是积极协助和协调与相邻业主的关系,其不承担法律责任。
追问:出现漏水问题后都由开发商负责维修吗?
索律师答:《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里面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保修单位等内容。而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明确,正常情况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最低保修期限分别是:屋面漏水,保修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保修1年;墙面、顶棚抹灰脱落,保修1年;供热或者供冷系统和设备保修1个采暖和供冷期;卫生洁具保修1年;灯具、电器开关保修6个月。保修期从房地产开发商将竣工并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发生保修范围内的非人为损坏,由房地产开发商免费维修,因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保修单位进行维修时导致房屋的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购买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但要注意,因住户不当使用或者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损失,开发商不承担保修责任。
追问:出租房屋漏水殃及邻居,房屋所有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索律师答:《物权法》明确了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如果案件系相邻关系纠纷,业主虽然并非侵权人,但作为不动产的所有人,对于因其房屋漏水对邻居造成的损失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亦可向租户追偿。对于邻居因为漏水而造成的损失,可以双方酌情商定。
《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合同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者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本店商品售出概不退换”具有法律效力吗?
问:某部干部钱某的妻子在某商场为其购买了一件某名牌T恤,打折后价值1100元,回到家后发现,衣服领口和袖口做工不精细。第二天,钱妻携衣服到该商场要求退货,售货员不但不给退,还理直气壮地说:“你没有看见玻璃大门上贴‘本店商品售出概不退换’吗?”钱妻憋了一肚子气,只好自认倒霉。请问:遇到这种事情就只能自认倒霉吗,“本店商品售出概不退换”具有法律效力吗?
索律师答:商场售货员的说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3款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钱某的妻子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商场退货返款或者更换衣服,如果商场仍无理拒绝,可到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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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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