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非公开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亮点解读
2020.05.17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徐晓雪/吴学嘉/王庭/谈俊
2020年4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了《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非公开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科创板股东减持细则征求意见稿》),本文旨在就《科创板股东减持细则征求意见稿》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非公开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相关制度安排进行梳理解读。需要注意的是,此次上交所发布的仅是征求意见稿,本所将持续关注科创公司股东减持细则的最终发布文件并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一、《科创板股东减持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背景
股份减持制度是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实践中统筹完善的基础制度之一。《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制定合理的科创公司股份锁定期和减持制度安排。
为探索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市场化股份减持制度,针对科创公司的特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在现有股份减持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制度探索,明确科创公司股东可以通过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所持有的科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具体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由上交所另行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实施意见》要求,对接《科创板上市规则》制度安排,《科创板股东减持细则征求意见稿》应运而生。《科创板股东减持细则征求意见稿》立足于试点非公开转让与配售制度,对非公开转让和配售的主体、对象、程序、价格、后续转让以及信息披露要求等事项作出了细化规定,成为科创公司股东通过非公开转让和配售方式转让首发前股份的实施指引和操作规范。
二、《科创板股东减持细则征求意见稿》的亮点解读
(一) 非公开转让制度安排
1.适用范围
股东以非公开转让方式减持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适用《科创板股东减持细则征求意见稿》。
2.转让程序
股东非公开转让首发前股份的,可以书面委托证券公司组织实施。转让程序包括确定询价对象、发送认购邀请书、收集认购报价表、确定转让结果及申报过户等环节。
首先,证券公司组织非公开转让,应当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询价对象。其次,向确定的询价对象发送认购邀请书,并收集询价对象的认购报价表,询价对象不得少于细则规定的数量。再次,认购报价结束后,对有效认购进行累计统计,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转让价格,并初步确定受让方与转让数量。获配询价对象的最低报价为本次转让价格;认购不足的,可以按已经确定的转让价格追加认购或者按实际认购情况确定转让结果。根据前述原则确定转让价格的,参与转让的股东应当进行转让。
3.转让比例及转让价格
考虑到非公开转让的组织和实施具有一定成本,为了保证非公开转让的市场效率,《科创板股东减持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每次单独或者合计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科创公司股份总数的1%。非公开转让的价格下限,由认购邀请书明确并在转让计划中披露,但不得低于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科创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
4.价格形成机制
《科创板股东减持细则征求意见稿》按照市场化原则设计非公开转让的价格形成机制,重点是体现交易双方真实的价格预期,保证必要的交易效率,同时避免干扰二级市场稳定运行。
(1)市场自主组织
股东非公开转让首发前股份的,可以委托证券公司或其他主体等中介机构组织,科创公司股东、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主体自主完成转让委托、确定询价对象、发送认购邀请书、收集认购报价表、确定转让结果及申报过户等环节。
(2)价格充分博弈
机构投资者认购报价结束后,证券公司对有效认购进行累计统计,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转让价格,并初步确定受让方与转让数量。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等于或者超过拟转让股份总数的,证券公司应当将有效认购股份数量达到拟转让股份总数时对应的最低报价,确定为转让价格;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拟转让股份总数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全部有效认购中的最低报价,确定为转让价格。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拟转让股份总数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根据有效认购报价高低,依次询问询价对象是否以确定的转让价格追加认购。
(3)设定转让底价
为维护二级市场稳定运行,转让价格下限不得低于认购邀请书发送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
(4)兼顾交易效率
考虑到非公开转让的组织和实施具有一定成本,为了保证非公开转让的市场效率,股东非公开转让首发前股份的单独或合计转让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二) 非公开转让出让方与受让方要求
投资者报价真实、有效,是非公开转让制度功能得以发挥的重要环节。为此,《科创板股东减持细则征求意见稿》从非公开转让出让方不得参与转让的情形、窗口期、受让方条件、关联方限制及限售期安排等方面,对参与非公开转让的主体作出了规范。
1.对参与转让股东的要求
(1)为避免股东通过非公开转让规避减持限制,要求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股东不得参与非公开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减持细则》的相关规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包括: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因违反上交所业务规则,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为平衡信息不对称,对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参与非公开转让设置窗口期,要求其在科创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实际公告前一日)、业绩预告和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启动、实施和参与非公开转让。此外,科创公司处于定期报告披露期内但尚未披露定期报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非公开转让。
(3)为促进询价过程公平、公正,参与转让的股东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指定询价对象,不得干预确定询价对象的过程。
2.对受让方的要求
为实现价格发现功能,非公开转让询价对象应当是具有相应定价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主要有两类:一是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规定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上述机构投资者应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另一类是已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进行登记,且拟参与本次非公开转让的产品已经完成备案。
与此同时,为保证非公开转让询价、定价的公允性和有效性,《科创板股东减持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机构投资者的独立性要求,禁止关联方参与非公开转让询价及认购。上述关联方包括:参与转让的股东或者其委托的证券公司,或者与参与转让的股东或者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存在直接、间接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与前项所列人员或者所列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亲属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与参与转让的股东构成一致行动人,或者参与非公开转让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利益输送的其他机构。
3.受让方限售安排
投资者通过非公开转让受让的股份,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届满后,持股5%以上的投资者卖出所受让股份的,适用《减持细则》的规定,但所受让股份不属于特定股份(首发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不适用《减持细则》关于特定股份减持比例等方面的规定。受让方应当在限售期届满前5个交易日,通过提示性公告披露其可以卖出有关股份的数量。
(三) 非公开转让信息披露要求
1.强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要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参与非公开转让的,科创公司应当额外披露是否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核心竞争力和经营活动是否存在或面临重大风险,业绩是否出现大幅下滑、控制权是否可能发生变更等情形。此外,科创公司处于定期报告披露期但未披露定期报告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进行非公开转让。
2.区分事前、事后规范非公开转让信息披露
(1)转让前信息披露要求
股东实施非公开转让的,应当及时通知科创公司,并通过科创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非公开转让意向书,包括股东名称及拟转让股份数量等内容。
认购邀请书发出当日,参与转让的股东应披露本次转让计划,包括股东名称、拟转让股份数量、转让原因、拟转让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情形的声明、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为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价格确定方式与转让价格下限和受让方后续减持的要求等信息。
(2)转让后信息披露要求
非公开转让股份变更登记完成后3个交易日内,参与转让的股东应当披露非公开转让情况报告书,包括转让股东名称、转让原因及数量,受让方名称、受让数量、受让后持股比例及限售安排,本次转让价格及询价对象的报价、获配情况,以及转让前后前十大股东持股及变化情况等信息。
证券公司应当对非公开转让出具合规报告,就转让双方是否符合《科创板股东减持细则征求意见稿》要求,非公开转让的询价、转让过程与结果是否公平、公正等发表意见;证券公司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询价过程进行见证,对询价对象资质、询价、定价、转让、股份过户、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事项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出具见证法律意见书。合规报告和见证法律意见书,应当作为非公开转让情况报告书的附件予以披露。
(四)配售制度安排
为形成多元化资本退出渠道,为现有股东参与受让首发前股份提供选择权,《科创板股东减持细则征求意见稿》参照市场实践中的配售制度,规定股东可以通过配售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以实现股份减持的目的。
1.配售比例
为避免频繁配售,提高投资者参与配售的积极性,股东单独或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达到科创公司股份总数5%的,可以采取向公司现有其他股东配售的方式进行。
2.配售价格
配售价格由参与配售的股东确定,但不得低于本次配售首次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
3.配售程序
股东应当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科创公司其他股东配售,具体配售、过户等安排参照科创公司配股的有关规定执行。
4.信息披露
参与配售的股东应当按照上交所规定,披露配售方案(包括参与配售股份的股东名称;拟配售股份的数量与价格;股东实施配售的原因;拟配售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情形的声明;参与配售的股东是否为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容)、配售情况报告书(包括配售股东名称、转让原因及数量;本次配售价格及现有股东认配情况;配售前后科创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及变化情况等内容)等信息披露文件。
(五) 中介机构职责及自律监管
为确保非公开转让或配售的公平、公正,《科创板股东减持细则征求意见稿》从出让股东、受让方、中介机构以及自律监管等四个方面做出监管安排。
1.明确出让股东不得实施非公开转让、配售的情形
股东存在现行减持制度中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不得进行非公开转让或配售。同时,为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转让优势,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在窗口期内,不得进行非公开转让或配售。
2.规定转让双方禁止的行为
《科创板股东减持细则征求意见稿》要求出让股东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转让,受让方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客观的原则理性申购,不得存在不当影响询价对象申购报价、串通报价、协商报价、虚假报价以及利益输送或者谋求其他不当利益等,可能影响非公开转让、配售公平、公正的行为。
3.压实中介机构职责
《科创板股东减持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在非公开转让、配售的多个环节,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制定并执行与非公开转让或者配售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规定对参与转让、配售的股东,以及非公开转让的受让方等进行全面核查;督促转让双方合法合规参与非公开转让或配售。
4.自律监管
除常规的信息披露监管外,《科创板股东减持细则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非公开转让、配售各参与方违反相关规定的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并规定上交所可以对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非公开转让、配售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提交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确保非公开转让、配售制度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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