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躺枪”的保险诈骗案
2019.07.24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张菲
案件经过
2017年6月的某天傍晚时分,婷婷(化名)将车停在某小区门口,下车购买水果。忽然远远听见一声巨响,其迅速返回查看,发现自己的车被一辆蓝色轿车撞坏,同样被撞坏的还有王某停在附近的轿车。此时,李某满身酒气的出现,声称附近的人都认识自己,婷婷与王某的车损自己会负责赔偿,但李某担心酒后驾车受罚,并且保险公司也不会理赔,故李某想找人顶包。李某要求婷婷与王某配合,婷婷与王某均表示:“你把我的车修好,其他的我们不管”。李某电话联系顶包人沈某到达事故现场,随后,沈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和保险公司电话。在之后的交警部门调查中,交警询问婷婷被撞车辆是否是其自己的,无人询问婷婷肇事车辆是否由李某亲自驾驶,因此婷婷也没有主动告知警察肇事车辆的实际驾驶人。事后的保险调查过程中,保险核查员询问当时具体情况,因婷婷本人没有看见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故回复核查员没有看到。后来,李某的叔叔如数替李某赔付了婷婷的修车款。
保险核查员反复核查后,认为该起事故存在疑点,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几人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犯罪,遂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认真审查全案证据后发现,李某的妻子何某,系整个诈骗的主导角色。检察院审查认为,何某、李某、沈某、王某、婷婷等人编造保险事故发生原因,骗取保险金共计14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涉嫌保险诈骗罪。遂依法对上述5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相关法条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李某、婷婷等5名被告人均犯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不等刑罚,并处6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件中,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不对实施保险诈骗的主犯进行检举揭发是否构成犯罪。
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受害者没有主动揭发肇事者保险诈骗行为的义务,要求其积极作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此不作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期待可能性理论诞生于德国司法实践,分为广义的期待可能性和狭义的期待可能性。广义的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人实施某行为时,综合分析其内心及外部的情况,期待行为人能够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狭义的期待可能性,是指仅仅分析外部情况,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刑法理论界中,认同狭义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较多。作为可能性,是指负有作为义务的人具有履行义务(采取积极措施)的可能性。法律规范与法律秩序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张明楷教授:《法学研究》2009-1,60)
本案中,婷婷主观上想让李某负责修车;客观上其据实回答交警与保险调查员提问,未作过多补充。面对此类交通事故,让身处受害者地位的一名女性,不顾自身安全及利益主动向交警乃至保险人员检举揭发,陈述沈某不是实际驾驶人,不论从其内心选择还是外部情况来考虑,均是强人所难。
确定某个事件当中,行为人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应先以普通人(正常思考的人)标准衡量,再考虑具体的特殊情况进行标准的升高或降低。本案中,婷婷面对交通事故及酒驾的肇事司机,其仅陈述自己车辆被撞及对其他情况不知情就已尽到相关义务,再要求其反驳沈某等人,阻止事态发展,明显要求过高。即便是法律从业人员,如遇到此种情形,也需要慎重思考,才能既实施合法行为,又维护自身权益。
总结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人民法院的裁判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举例来说,如出现更加极端的情况,婷婷在车辆被撞后,在接受交警和保险核查人员询问时一直陈述不知情。后,李某骗取保险金并返还婷婷修车费用,婷婷是否依然构成保险诈骗罪?术业专攻,普通人不可能成为每个领域的专家。很多法律从业人员学习法律知识数年,遇到此类突发状况,也未必能够妥善处理。法律的条文对于普通人来说可能更为晦涩难懂,故没有法律知识可以,但需要有法律意识。遇到纠纷,应及时向法律从业人员寻求帮助,慎重处理,以免违反法律甚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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