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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廊医生”兰越峰诉央视前记者王志安、新浪微博侵犯名誉权案二审

2017.09.13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孟昭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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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医院医生兰越峰几年前因反对过度医疗、揭露医疗系统贪腐问题被待岗而坚持在医院走廊“上班”四百余日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也因此被称为“走廊医生”。

本所律师马霄、李国樑代理的“走廊医生”兰越峰诉央视前记者王志安、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一案,二审于2017年8月30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中国法院网” 对该案二审庭审进行了图文直播,《北京晨报》、《法制晚报》、《人民日报海外版》、搜狐网、法制网、新浪新闻、中国网财经、凤凰财经、中华网、北青网等众多报纸和媒体对此案进行了报道、转载。

基本案情及一审情况

四川绵阳医院医生兰越峰几年前因反对过度医疗、揭露医疗系统贪腐问题被待岗而坚持在医院走廊“上班”四百余日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也因此被称为“走廊医生”。 2014年3月29日, 一期名为《走廊医生》的节目在前中央电视台记者王志安主持的“新闻调查”栏目播出后,王志安多次在自己的新浪实名微博中发表意见,称“兰越峰不过是一个为了自己私利,绑架了医院甚至整个医疗行业的一非典型医生”、“兰越峰显然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她最需要的是去接受治疗”、“明明她是个病人,但媒体却把她当作英雄,其实她有迫害妄想,完全没有理性决策能力,她最需要的是治疗”、“兰越峰本人更像是个病人,明显有偏执性人格,甚至有轻度妄想”等内容。2015年6月,王志安还分别两次在其微博上发表了标题为《无论你们有多卑鄙,我都奉陪到底!》的长微博。

兰越峰认为王志安的相关微博言论对其构成侮辱和诽谤,于2016年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王志安及新浪微博所属的微梦公司删除侵权微博、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兰越峰的全部诉讼请求。兰越峰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二审

本所马霄律师、李国樑律师作为“走廊医生”兰越峰的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并就兰越峰是否为公众人物、涉诉言论的善恶性质及涉诉言论是否构成侵权、兰越峰是否确有精神疾病等争议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马霄律师、李国樑律师指出:兰越峰仅仅是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应被界定为公众人物;而王志安是一位微博粉丝众多、影响力较大的资深媒体人,更应注意自身的言论;王志安微博中提及的“精神疾病”等称谓明显构成侵权;综合涉诉微博内容可以看出王志安的目的在于丑化兰越峰。在有巨大影响力的涉诉微博上使用“精神疾病”等言辞是对兰越峰进行所谓的“善意规劝”不符合常理,王志安的涉诉微博言论构成侮辱和诽谤。

庭审中对于本所马霄律师提出的“请被上诉人明确上诉人兰越峰是否确有精神疾病”的问题,被上诉人王志安始终避而不答并未给予正面回应。

李国樑律师从王志安发表的多个涉诉微博之间存在递进逻辑关系、并一步步将公众思维带入兰越峰似乎真存在精神疾病误区的角度,论证了王志安涉诉微博并非善意规劝,而是恶意丑化,并指出王志安的涉诉微博已经造成兰越峰社会评价降低,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

王志安则主张其涉诉言论仅是针对新闻事件及事件当事人进行的评论,目的在于维护公众知情权,兰越峰的精神状况属于公众讨论的范畴,其发布言论是出于对兰越峰的关怀,而非侮辱、诽谤;“精神疾病”与“精神病”应予区分,考虑到目前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数众多,“精神疾病”的表述不应该认定为侵权,不承认涉诉言论构成侮辱和诽谤。

结语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虽然结果未知,但本案所涉及 的“名誉侵权”等相关话题值得我们关注,也尚待相关立法进一步明确,具体如下:

1、“公众人物”的界定?公众人物名誉权限制的边界?

2、“精神疾病”等言语是否具有侮辱性、是否是在贬低他人人格?

3、新浪微博(大v,粉丝三十几万以上),评论他人是“精神疾病”、“偏执狂”等能称之为对他人的“善意规劝”吗?

4、“精神疾病”与“精神病”区别在那里?“精神疾病”是否能代表是“褒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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