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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定谔”的“假离婚”协议,你还敢签吗?

2020.01.06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严鹤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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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各种新闻报道三令五申“假离婚”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但“假离婚”的风险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一旦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经过民政局备案,婚姻关系就已经解除,从身份关系的角度上讲,并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对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部分,人民法院会推定离婚协议的签订意味着双方意思表示真实,除非当事人提交严格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对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想要撤销几乎不可能,更不要说完全否认协议效力了。法院基本都会判决离婚协议有效,双方应据此履行。

一、“假离婚”存风险,难得法律救济

虽然各种新闻报道三令五申“假离婚”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但“假离婚”的风险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一旦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经过民政局备案,婚姻关系就已经解除,从身份关系的角度上讲,并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对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部分,人民法院会推定离婚协议的签订意味着双方意思表示真实,除非当事人提交严格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对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想要撤销几乎不可能,更不要说完全否认协议效力了。法院基本都会判决离婚协议有效,双方应据此履行。

尽管有这么多的风险,很多人为了各种各样的目的,比如逃避债务、规避房屋限购政策、过户车辆指标,以及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仍然存在侥幸心理,使得“假离婚”大行其道。

有特殊目的的“假离婚”往往一次就达成目的,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的“假离婚”都是以一次为限。“假离婚”以后,根据目的的不同,双方可能复婚也可能不复婚。在这样的情况下,往往很难看出离婚是否是双方的真实意愿,也很难进行相关取证。这其中也不乏男方出轨,原本就想离婚,找不到合适理由,就以“假离婚”为诱饵骗取女方离婚的情形。这种是最危险的,因为男方早早地进行了布局,诱导女方一步一步步入陷阱而不自知,不知不觉就把自己的婚内财产拱手让给了不忠的丈夫和“小三”。但是,法官非常痛恨规避政策而不尊重法律的“假离婚”行为,很多时候会认为采用不正当手段的人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惩戒。加之,对于撤销离婚协议或判决离婚协议无效的证据要求极高,法官如果判决重新分割财产,负担着很大的职业风险。所以,这些“聪明人”最终往往只能自食恶果。

二、确能证明事实,可以重分财产

前一段时间看到有一篇文章提到: “假离婚”后财产分割完毕,另一方并不是只能认倒霉。通过原审判决书能够大概捋清文中所载案件脉络,了解该案件事实。

基本案情:

女方婚前有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个人财产房屋,因为太小,不方便做婚房,于是在婚前,女方和男方父母共同出首付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并做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混合贷,然后两个人结婚,婚后女方参与共同还贷,二人每月正常偿还贷款,也购买了配套车库。后来,双方生育子女,为了孩子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双方决定购买一套学区房。但男、女双方名下均有住房,再次购房税费和贷款利率会大幅提高。两人就计划“假离婚”,女方将自己婚前的房产出售后,恢复到名下无房的状态,再以女方名义购买学区房,之后二人复婚。

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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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二人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在签署离婚协议的过程中,看到离婚协议上写着“婚后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时,女方虽然有过犹豫,但在男方的一番劝说下,还是签了字。在办完离婚手续之后,女方将婚前的房屋出售,并以其个人名义另外购买了学区房。而男方也将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和车库登记到自己的名下。离婚后,二人依旧同居,还一起外出旅行。

结果谁曾想,离婚以后,男方迟迟不肯复婚,在女方的多次逼问下,终于表示对女方已经没有感情,不会复婚。这下女方犯了难,要求重新分割男方名下的房产和车库。男方则说离婚协议里写的明明白白“婚后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男方不仅不想和女方重新分割财产,更是要将女方扫地出门,甚至不惜拨打110报警来迫使女方搬离。女方不想忍气吞声,于是聘请律师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女方将购房及“假离婚”的整个过程向法官进行了陈述。而男方并不认可,认为二人是因为感情不和而离婚,二人“离婚不离家”只是为了方便照顾小孩。而且,夫妻共同财产已经自行分割完毕,离婚以后房产也已经登记在了自己名下,产权明晰,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女方为了证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是“假离婚”,除了提交房屋和车库的相关手续文件外,还提交了与男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提到“你也不必懊恼当初和我‘假离婚’的愚蠢决定……”,以及报警记录和共同外出旅游的行程单。

法院最终结合证据确认双方为规避限购税收和贷款政策而办理虚假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因订约双方合意虚假行为而产生,并非对实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无效。对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重新予以分割。最终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折价款。

从原判决书的内容可以看出,这个案件具有一定特殊性。

首先,女方确实取到了男方承认“假离婚”的聊天记录证据。然后,报警记录证明在当时的节点下二人确实存在同居的情形。另外,行程单也能证明二人离婚后仍一起出游。这几个证据的证明效力上还是比较充分的。而其他人往往没有这么好的取证条件,没有证据意识,未保留能够有效证明“假离婚”事实的证据。

其次,上海这对“假离婚”的夫妻签订的《离婚财产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的表述是“婚后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而笔者见过的大多数在离婚协议中都会明确写明:财产归一方所有。这样很难再有解释的空间。所谓“婚后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的表述无论如何都是不明确的,其并没有说清楚财产的实际归属,也没有说清楚是否需要办理相关的过户登记手续,就有理解和评判上的“空间”,而且也很不符合感情破裂的男女想要分得明明白白、写得清清楚楚、此生再无瓜葛的表现,更增大了法官对于“假离婚”的内心确信。

第三,这个案子虽然女方胜诉,但只是个案,除了另外检索出一个重庆的案例和一两个上海的案例外,笔者没有再找到认定“假离婚”协议无效的判例,特别是没有见到北京法院实际作出的判例。“假离婚”协议基本没有被判决撤销或无效,因而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都是要按原离婚协议履行。

笔者本人曾经见过一个更加极端、夸张的案例,男女双方在一至两年的时间内结婚、离婚十余次,其中甚至几次结离婚中间仅仅间隔两三天。而且,离婚协议都是套用同一模板,多次约定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不仅如此,在这一情况下,居然还多次约定了男方给女方离婚补偿几十万元。几年后,二人最终因感情破裂而真离婚,但中间几次的离婚协议也都经过民政局备案了。之后,不知道女方是因为对男方的仇恨,还是咽不下这口气,她竟然起诉了。起诉男方支付几次协议中离婚补偿的总和。男方被逼无奈,尽力搜集了很多证据,并通过图表、时间轴的方式还原案件经过,尽可能说服法官多份协议中的离婚补偿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认为不应当叠加计算补偿金额。最终,在法官、律师和协调人的共同劝说下,女方撤诉,也放弃了后续再次起诉,案件算是圆满结束,虚惊一场。

三、“假离婚”已办理,律师支招帮你

律师当然是非常不建议“假离婚”的,但是,如果确实已经办理了“假离婚”,怎么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权益,避免对方反悔的风险呢?

首先,最好提前或事后及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是“假离婚”的事实。如果对方已经拒绝签署,或早已在事前做好了准备,那就只能在举证规则上入手了。

其次,引导并收集另一方承认是“假离婚”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或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短信、通话录音等等。还有,知道双方“假离婚”的亲朋好友所出具的证人证言,当然他们要到庭接受质询,而且这些人往往都和夫妻二人具有特殊关系,而无法相互印证的单一的证人证言证明效力很低。

第三,还要收集离婚不离家,离婚后仍然在共同生活的证据,比如一起旅行,一起游乐,一起照顾孩子等生活场景的照片、视听资料;知道二人仍在共同居住的知情人的证人证言;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开具的居住证明等等。

第四,如果双方矛盾激化到无法调和,可以报警处理,警察出警后要求制作询问笔录。警察在询问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引导当事人说出案件的真实情况。这样的证据会大大有利于案件的审理。

四、结语

假亦真来真亦假。所谓的“假离婚”本就是真的离了婚,即便是按照约定复婚又能怎么样呢?不经法院判决撤销或认定无效,还不是要执行离婚协议?财产还不是给一方个人?复不复婚其实根本没区别。

所以,还是那句话,不要挑战人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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