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采购损失”的质证与抗辩
2020.05.19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冉烺
在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通常向卖方主张因卖方不按约定供货(甚至停止供货)导致买方不得不进行替代采购而导致额外支出的损失。该等主张一般金额较大,而且因为信息不对称,卖方对替代采购的抗辩较为被动,该等主张一旦被法院支持,卖方的违约成本将远超其预期。相反,如果是买方违约拒收,卖方亦可以主张“替代销售损失”。
受限于笔者在诉讼案件中的角色,本文将主要讨论“替代采购损失”的质证与抗辩事宜。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类似案例的质证经验,从替代采购损失的法律依据出发,分析替代采购损失的成立要件,并结合司法裁判,梳理替代采购损失的质证策略,以供探讨。
一、替代采购损失的法律依据及定义
除了货物买卖合同有明确约定以外,买方向卖方主张“替代采购损失”的法律依据主要为《合同法》第97条、第107条和119条,具体如下: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实践中,主张替代采购损失在一些涉外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更为普遍。事实上,包含替代采购损失条款的货物买卖合同通常也是吸收了国外买卖合同的结果。为了进一步探求替代采购损失的内容,笔者将结合《合同法》制定时借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进行分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5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从上述规定可知,替代采购损失可以归入《合同法》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中的“损失”,也可以理解为减损规则下“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于《合同法》并未进一步规定“损失”或者“合理费用”的计算规则,客观上增加了举证方的举证难度。参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我们对替代采购损失的内容及其计算能够有更直观的了解。
综上,笔者认为,替代采购损失是指买方在卖方违约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而发生的损失,主要包括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和必要的交易费用。
二、替代采购损失的成立要件
从替代采购损失定义出发,笔者认为替代采购损失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无论是违约责任赔偿的“损失”还是“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均以存在合法有效合同为前提。如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即使卖方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买方向卖方主张替代采购损失也缺乏法律依据。因为缔约过失责任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应以信赖利益为准,违约一方所承担的守约一方实际损失限于守约一方为了缔约付出的成本。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替代采购损失发生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而不是合同缔约过程中。替代采购损失不是买方为了缔约而付出的成本,故在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时主张替代采购损失存在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风险。
2、替代采购行为发生在卖方违约后的合理时间内。替代采购是为了防止损失扩大发生的适当措施,其具有紧迫性。如果发生在卖方违约前,则不能排除采购行为属于买方计划性采购的行为,使法官无法达到自由心证的程度。如果发生在卖方违约较长时间以后,则不符合替代采购行为紧迫性的特点。
3、买方应当以合理方式进行替代采购。具体表现为买方替代采购的货物在质量上、数量上与涉案交易的货物相同,在交易方式和价格上不存在舍近求远、支付不合理费用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买方替代采购存在损失。替代采购并不必然导致损失。在市场价格走低的情况,买方替代采购的交易价格可能低于涉案合同价格,即使综合考虑买方为了替代采购的交易各项费用,买方替代采购付出的成本可能低于其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此时,买方主张替代采购损失事实依据不足。
三、替代采购损失的质证策略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买方对其存在替代采购行为并因该等行为产生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买方提交了必要的证据证明了其所称采购行为真实发生,该等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采购行为的交易合同、发票、运费相关合同及票据、收货凭证、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如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角度缺乏质证着力点,卖方有必要从证据的相关性角度进行质证。
即使卖方认为买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采购行为真实发生,在对证据真实性进行否认同时,仍有必要做好否认其相关性的准备,以求将买方主张的损失置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结合替代采购损失的成立要件,对买方主张的替代采购损失进行质证的几个关键角度如下:
1、买方提交证据证明的采购行为是否发生在卖方违约以后?
如果采购行为发生在买方确定卖方违约之前,卖方可以主张该等采购行为是买方正常的计划性的采购行为,而不是因卖方违约发生的替代采购,与涉案交易不具有相关性。
2、买方提交证据证明的采购行为是否发生在卖方违约后的合理时间内?
由于“合理时间”如何确定并无法律明文规定,通常需要根据交易习惯、参考涉案买卖合同的实际情况,最终的合理期间有待法院裁量。
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4368号
在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公司与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法院均认可买方购买替代性产品及新签合同所需的合理期间为一个月,自买方知道卖方不再履行合同之日起算。
卖方在质证时可以参考该等期间,结合交易习惯判断买方所主张的替代采购是否发生在合理时间内。
3、买方主张的替代采购是否合理,是否违反诚信原则?
买方证据证明的采购行为与涉案交易在标的物、交易方式上是否具有可比性,如果标的物质量、规格、价格、运输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且该等不一致又不符合一般常理,卖方则可以主张该等采购行为不属于替代采购。有待强调的是,如果买方主张的采购行为和涉案交易行为客观上存在一些明显差异,卖方也应从实质上判断该等不一致是否不符合常理,否则卖方的上述抗辩将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案例:(2016)粤03民终17178号
在阿尔伯斯贸易公司、深圳市启悦光电有限公司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买方主张另行采购28寸电视替代履行29寸电视发生的损失,法院认为两种不同面板尺寸电视不具有可比性,用于替代履行不符合一般常理,不能排除买方另行采购的产品能够给买方带来更大收益,因此不能将两种不同面板尺寸的电视的价差作为买方的损失。
案例:(2019)粤0605民初2206号
在东莞市宏鑫制罐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祥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潘劲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卖方提出买方替代采购的“马口铁”不是涉案交易合同约定的“锡板”,故买方举证的交易不属于替代采购,法院认为,买方替代采购的“马口铁”和涉案交易的“锡板”从行业习惯和生活经验上属于相同性质的货物,故对卖方的辩解不予采纳。
4、买方主张的替代采购价差损失是否与纠纷当时的价格趋势保持一致?
如前所述,买方的替代采购行为不一定会必然导致损失,甚至可以获得收益。虽然卖方对替代采购损失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如果买方提交的替代采购损失证据材料已经达到了足以让法官做出自由心证的程度,卖方对此进行反驳将需要提供反驳证据。
因此,在应诉前,卖方(特别是代理人)有必要了解涉案交易违约时的标的物价格趋势,是否存在上涨或者下跌,买方主张的替代采购损失是否与上涨的幅度具有相关性。如果买方主张的替代采购损失远高于当时的价格上涨幅度,卖方有权利申请法院予以调减。
值得注意的是,在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公司与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买方提供的替代采购证据不足以证明替代采购的存在,但是在当时货物价格大幅上涨属客观事实,最终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以合理采购期间内权威的市场价格指数确定的价格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卖方需关注公平原则在该等合同纠纷中的适用,避免仅以“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乐观估计案件结果。
最后,结合本次应诉经验,笔者建议,卖方在反驳买方主张的替代采购损失时可以采用可视化的方式予以展示,将案涉交易的各个细节与买方提交证据反映的交易之各个细节以列表、作图的形式直观地展现给法官,强化法官对替代采购和涉案交易在标的物标准、规格等各个方面均不具有可比性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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