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刀毙命”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
2018.07.17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赵鹏绩
案例
李某与王某系工友,某日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互相殴打,被工友拉开后相约下班后在公司门口继续打架。李某听说王某叫了几个帮手,李某无人帮忙,便事先买了两把水果刀。双方在打架的过程中,李某寡不敌众被围殴。慌乱之际,李某掏出水果刀向王某身上刺去,王某胸口流血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也参与抢救)。
评析
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不同的认定结果,行为人所承担刑罚不同。构成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是刑法中唯一一个从重到轻量刑的罪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正确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和故意杀人行为对避免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具有重要意义。
从客观结果上看,二者都发生了死亡的结果,二者区分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主观心态不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人主观上追求伤害的结果,对死亡结果是出于过失,排斥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是希望或放任。对于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案件,二者还是比较容易区分的。难点就在于,对于死亡结果行为人主观故意不明显时,如何辨别其对死亡结果是放任还是排斥?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采用“致命说”的观点。在判断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时,不以故意的内容为准,应当从犯罪客观行为方面来考察,即如果行为人使用了致命的工具,打击了致命的部位,给被害人致命一击,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就是故意杀人,反之就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此,类似上述的案例在实践中被判处故意杀人罪的居多。
但是,笔者认为,该观点有客观归罪之嫌。首先,何为致命工具、致命部位在认识上没有统一标准。即使使用致命工具也不意味着行为人主观上就是要杀人,即使是打击了致命部位也不意味着行为人是有意为之,不排除是过失或其他因素导致的。所以,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的认定,不能简单的从主观故意或者客观行为方面来认定,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围绕、综合整个案情考察各种因素,作出准确判断。
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认定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应当采取从客观到主观的路径。在行为已经致人死亡时首先应当肯定该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进而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对于主观故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考虑:
1、作案使用的工具。作案工具对案件结果有很大影响,所以可以很大程度上帮助我们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对被害人的打击程度。如使用棍棒和持刀,杀伤力是不一样的;作案工具是临时取得还是预先准备?这也从侧面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有无杀人的故意。
2、打击的部位。是要害部位还是非要害部位?如果是要害部位是否存在其他因素的介入而导致打击错误的情况?例如,在上述案例中,李某事后交代其本意是避开王某身体的重要部位,但是在刺的过程中,由于其他人碰到了其手臂导致手臂变向,刺向王某心脏,监控录像也能印证这一点,这说明其主观有意回避重要部位,不想致命,这对其主观故意的认定至关重要。
3、案件起因。了解案件的起因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行为人的思想基础和犯罪动机。案件的发生是因为临时的纠纷还是过往双方就有矛盾?一般来讲,因小事或者一时冲动或者基于偶然因素而致人死亡往往不具有杀人的故意。
4、犯罪行为有无节制。如果行为人目的只是想教训被害人,给被害人造成一定的伤害,一般进行有节制的打击,适可而止。而如果连续实施打击,致被害人以死地则故意杀人的可能性较大。
5、行为人杀人后的表现。是否有参与抢救被害人?是否有逃跑的预案?如果行为人积极抢救被害人则表明其主观上排斥死亡结果;相反,如果行为人不顾被害人死活逃离现场,则应按实际造成的结果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死亡与伤害的结果都在行为人的犯意之内。实践中,司法机关经常以此来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内容是放任还是排斥。
6、行为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行为人的家庭情况、工作情况、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有无前科劣迹等。如果行为人家庭和睦幸福,事业顺心,行为人平时的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那么其产生杀人故意的机会就要小一些,其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能性要大。上述案例中,据李某的亲人和朋友反映,李某平时为人友善,从没打过架,之前也没有与他人发生过矛盾,性格并不残暴、极端。
因此,综合上述因素来看,案例中李某因与王某发生纠纷,在打斗的过程中,为了反抗不得已使用刀具,在外力的作用下导致其刺中王某的心脏,导致王某的死亡。通过本案案发的原因,其捅刺发生的时间,打击的方位和事后的表现可以看出,普通纠纷并不足以使其产生杀人的故意,其对王某的死亡结果是排斥的,刺中王某的心脏是其不能预料到的,因此,宜认定李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果通过上述因素仍然难以认定的案件,也应当按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以较轻的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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