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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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开始办案(公民身份),2009年-2012年以法律工作者办理了大量民事案件,2013年开始任专职律师,先后在柳州市、来宾市、南宁市律师事务所任职,专注于建筑工程、买卖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民商事案件、刑事行政案件、企事业政府常年法律顾问,企业合规、海商海事等,熟悉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掌握法庭辩论技能,对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和企业合规、海上海事等实务有独特见解。
部分公司综合类业务:
某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合规体检、香港同道万晟供应链有限公司、广西桓强建材有限公司、广西泰利建筑劳务公司等常年法律顾问、广西京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聚丰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专项法律服务、广西隆龙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申报。
主要诉讼仲裁类:
1.代理被告广西某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与来宾市某水城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胜诉;
2.代理柳州市瑞务印刷厂与广西某教育中心、某出版社合同纠纷反诉胜诉案;
3.代理毛某某与韦某、广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五个二审胜诉案;
4.代理吴某诉黎某、田某、来宾市某学校、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胜诉;
5.代理.黄某诉张某、梧州市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胜诉;
6.代理广西聚丰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诉黄某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调解成功;
7.代理来宾市某市场监督局与黄某、第三人某公司行政诉讼案胜诉;
8.代理广西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来宾市某区自然资源局强拆案件申请再审成功;
9.代理来宾市盛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来宾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国有土地证》行政诉讼案胜诉;
10.兰某因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五年,担任其二审辩护人,提出“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得到采纳,后获无罪释放;
11.罗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被判无期徒刑,担任二审辩护后辩护意见获广西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改判被告人15年有期徒刑;
12.韦某等八名被告人故意杀人罪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定性,作为受害人家属的代理人,主张以故意杀人罪定性并移送中级法院审理的意见全部得到采纳;
13.罗某诈骗案以“程序违法”为切入口,主张发回重审的意见得到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发回重审后获减刑一半;
14.兰某假冒注册商标罪、罗某强奸罪(撤销案件);
15.任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起诉);
16.担任非法采矿罪一案广西某建材公司高管的辩护人,提出“证据不足,公司及其管理人员不构成犯罪”的意见获人民检察院采纳,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17.覃某某等37人涉嫌黑社会组织犯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等重大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法律意见获检察院采纳,减掉一个罪名;
18.担任外国人某某贩卖毒品案的二审辩护人;
19.担任陶某偷越国边境、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提出的证据不足,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获检察院采纳。
社会职务与荣誉:
兼任第十届广西律协海商海事委员会委员
兼任广西东盟法商促进会讲师
2022年获广西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2023年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1985年参加工作,曾在来宾、柳州任教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职。
先后在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在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和广西华尚(来宾)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
2021年4月至今在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
广西师范大学政治教育专业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