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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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办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类案件,兼办房地产和建筑工程类案件。首先,办理的代表性民事案件。作为徐某某与付某一案付某一方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意见书,因双方当事人是母子关系,经过调查举证,提出母亲给儿子的款项为赠予行为,为一审和二审法庭采纳。接受原告衷某的委托,代理其与被告的交通事故案件,因双方事先达成过赔偿协议书,经过一审和二审,最终依照合同法作出了判决。第二,办理的代表性房地产案件。作为南昌造漆厂职工一方的诉讼代理人,办理其与江西亿通投资有限公司的房产证办理违约案,法庭采纳了代理意见,判决被告限期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第三,办理的代表性刑事案件。作为上诉人陈某某的辩护人,代理其不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洪刑二初字5号判决书,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建议对上诉人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担任王某某故意伤害案的辩护人,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提出被告人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得到了法庭采纳,法庭对被告宣告缓刑。
1983年参加工作后,历任空军86503部队助理工程师、政治处干事,空军94907部队法律顾问,南昌理工学院经济管理系法学教研室主任,南昌理工学院政法系书记、副主任,南昌理工学院城市化与法律治理研究所所长,南昌理工学院法学院院长。2007年1月至2022年7月在江西名大律师事务所执业,2022年8月至今在北京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执业。
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81年9月入空军工程大学学习,1990年9月入江西大学学习(现为南昌大学),1997年9月入国防大学学习,2018年9月入中国人民大学学习。